為貫徹落實《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<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>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》(魯辦發(fā)〔2018〕37 號,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精神,培育和壯大我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“服務機構”),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,省科技廳、省財政廳在深入調研、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對《山東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魯財教〔2016〕44號,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進行了修訂,印發(fā)了《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》(魯科字〔2019〕54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《辦法》共十九條,與《暫行辦法》相比,進一步明確了服務機構和技術合同的概念,在服務機構省級備案條件、補助范圍和規(guī)范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、改進,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規(guī)范服務機構名稱。根據(jù)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技術轉移服務規(guī)范》,統(tǒng)一將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”修改為“技術轉移服務機構”,簡稱“服務機構”。
二、明確服務機構、技術合同等概念。根據(jù)我省技術轉移實際,修訂了服務機構的概念,同時,為便于省級備案和補助經(jīng)費的認定,明確了技術合同主要包括技術開發(fā)、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四類合同。
三、調整了服務機構省級備案條件。為助力初創(chuàng)期服務機構成長發(fā)展,支持更多服務機構納入省級服務機構范圍,《辦法》取消了省級備案對服務機構成立時間、人員配備、內部管理體系、辦公設施等方面的要求。同時,《辦法》強化了對省級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業(yè)績的規(guī)定,由“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營業(yè)務收入不低于30萬元,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500萬元;高校、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500萬元或促成5項以上科技成果轉化”調整為“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于30萬元,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500萬元;高校、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成交額不低于500萬元,促成5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”。
四、擴大了服務機構補助范圍。根據(jù)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《實施意見》關于服務機構的最新財政補助政策,《辦法》將“對促成不低于5項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,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省級服務機構,省級財政按照合同成交額的1.5%給予補助,最多不超過50萬元”修改為“對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且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在 1000萬元以上的省級服務機構,省級財政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的 1.5%給予補助,最多不超過 50 萬元”。
五、明確對服務機構實行動態(tài)管理?!掇k法》確定每兩年對省級服務機構開展考核,對考核優(yōu)秀的,認定為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,對首次認定為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服務機構,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每家 20 萬元經(jīng)費補助,并優(yōu)先推薦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、示范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;對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省級服務機構備案資格,且2年內不能重新申請。
六、《辦法》有效期為三年。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。
【關閉】